联合国肆意拘留工作小组:法轮功修炼自由应受到全球人权宣言的保护(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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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第三十八届联合国肆意拘留工作小组会议就二名法轮功学员古塔劳工局(Guta District Labour Bureau)前局长李陵(Li Ling)及吉林省吉林市居民裴吉林(Pei Jilin)遭到非法逮捕的案例作成下列决定:修炼法轮功的自由应受到全球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8条信仰自由及第19条意见表达自由的保护。工作小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补偿这二名学员以及遵行全球人权宣言所规范的标准及原则。

根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2004年3月15日的报导,某些法轮功学员向联合国肆意拘留工作小组提出李陵及裴吉林因修炼法轮功而遭到非法逮捕的个案,在经过五个月的调查后,工作小组作成以上决定,并将作成工作小组报告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0届会议。

在调查过程中,工作小组将中国政府的回应转交提案人(法轮功学员)并收到评论意见。根据个案的事实,即提案内容与中国政府的回应以及法轮功学员的观察,工作小组作成以上决定。

以下是本调查的初步内容:

1.提案人提供的信息

提案人指出,古塔劳工局前局长李陵于2002年5月28日在家中遭到数名警察逮捕,被送到锦州市(Jinzhou)第一拘留中心。随后,她被判四年监刑。2002年11月15日,她被送到辽宁省大北监狱(Dabei),在该监狱内,即使她的健康已出现危急状况,仍然被迫从事粗重工作,目前下落不明。

据报导,李陵曾于1999年末遭到逮捕,当时她是到北京为法轮功请愿,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她一年半监刑。

裴吉林,50岁,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吉林化学公司第101厂员工。2002年6月16日他在吉林市临时住家中遭到数名警察逮捕,并被带到吉林市文庙警察局(Wenmiao Police Station)。据报导,他自文庙警察局逃脱后又遭到逮捕并被送入某处劳教所。

有消息指出,裴吉林先前曾因被指控修炼法轮功而遭到三次逮捕。1999年10月,他在前往北京为法轮功请愿的路途上被逮捕拘留在保子雁(Baoziyan)拘留中心15天;1999年12月,再次遭到逮捕。获释后,2000年10月1日裴吉林再度前往北京为法轮功请愿,并再次遭到逮捕。随后,被送到北京吉林市联络处,裴进行绝食抗议非法拘留。三天后,被转到吉林市第三拘留中心。一个月后,裴被判劳教所三年,后来被转到吉林市九台(Jiutai)市劳教所。2001年9月,由于健康状况危急而获释,到2002年又被拘留。

2.中国政府的回应

中国政府在其回应中表示,1999年10月27日李陵及其他人在公共场合非法请愿,没有依法事先提出申请。2000年1月17日区人民检察官向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指控李违法非法请愿,法院审理后裁定李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请愿之事实并依中国刑法第296条判她应服18个月监刑。李提出上诉,中等人民法院支持原判决。李在完成监刑获释后,再度扰乱公共秩序,利用异端团体破坏法律执行。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官提出起诉,指控李利用异端团体破坏法律执行,并判处4年监刑,李提出上诉。2002年11月4日,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认定原案判决之事实无误,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之比例原则,因此作出反驳上诉之裁定并支持原判。

此等审判个案都有公开聆审,检察机关提出充足证据及证词,且证人之证词都经过被告及律师的诘问并作成记录。在此等二件审判中,由于被告并未指定律师,法院均有为被告准备律师并充分地保障他的程序权利及利益。

2000年10月5日,裴吉林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吉林省劳动再教育委员会分派三年劳教。2001年10月,裴在劳教所内由于血压升高且身体十分虚弱,劳教所同意他出来接受医疗。在医疗期间,裴持续扰乱社会秩序,2002年6月18日,吉林市劳动再教育管理委员会以其非法活动派他劳教二年。

3.提案人的回应

提案人在其回应中表示,为避免国际批评,中国政府进行诋毁法轮功的活动,中国政府声称李陵的公平审判权利有受到保障,但正好相反,她所获得的是表面虚应的审判而不是公平审判,中国政府为她指定的律师是在强迫她而不是为她辩护。提案人补充说明,李陵在第一次被关押时提出上诉,清楚说明她遭到逮捕与拘留的真正理由是因为为法轮功请愿。李陵遭到的第二次判刑属秘密性质,发生于2002年5月至11月之间,她的家人并未获通知有关她的这次审判。

至于裴吉林,也是一名法轮功学员,提案人说在中国的透过劳动惩罚再教育的制度是基于中国国务院(Chinese State Counsel)的指导,是一项行政措施,不具有保障公平审判权利之本质。

4.工作小组观察到中国政府并不否认李陵及裴吉林因为修炼法轮功而遭到拘留。

5.无证据显示他们二人所修炼法轮功是有暴力、非和平的信仰,基于此等个案之考虑要素,其自由修炼的权利应受到全球人权宣言第18条及第19条的信仰自由及意见表达自由的保护。

6.当涉及实践此等自由之议题时,任何限制都意味着存在违反国际法律的事实。在此等个案中,李陵及裴吉林分别遭指控参与非法请愿及扰乱社会秩序,但并未说明罪行的暴力本质。因此,本工作小组认为李陵及裴吉林是因为修炼法轮功及以和平方式捍卫法轮功与实践信仰自由、意见表达自由及集会请愿自由的事实而遭到拘留,而此等自由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障。

7.基于前述理由,本工作小组作成下列意见:

李陵及裴吉林的损失是肆意的,且是违反全球人权宣言第10、11、18、19及20条,并且属于可向本工作小组提交个案的第二类。

8.基于前述意见,本工作小组要求中国政府采行必要步骤补偿此二位当事人,并遵行全球人权宣言所规范的标准及原则。本工作小组鼓励中国政府批准「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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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s the article in English language:
http://en.clearharmony.net/articles/a18575-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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