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GIC:加法院向因诽谤法轮功被判诽谤罪的中国副总领事发出扣押令(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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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伦敦(欧洲法轮大法信息中心EFGIC)讯--加拿大安大略高等法院命令中国银行从中国副总领事潘新春的帐户中扣押可供抵偿的财产,因为他在今年二月份的一个史无前例案件中被判决诽谤罪成立,却拒绝遵照法院命令支付损害赔偿。

2004年2月3日安大略高等法院法官斯皮哲(Spiegel)裁决认为,潘新春在2003年4月25日「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上诋毁当地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Joel Chipkar)说是「邪教」的成员,他「恶意的行为超出其领事的职权之外」,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潘被判决应支付契普卡10,000元加币的法律诉讼费和1,000元加币象征性的损害赔偿。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这项裁决,在诽谤罪判决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透过一家多伦多的法律事务所以书面向法院和外交部表示「它和潘先生都不受加拿大法院的管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会以任何理由接受加拿大法院的管辖」。

然而,在潘拒绝支付这笔损害赔偿之后,安大略高等法院在2004年7月14日对他发出了一张扣押通知,同一天,代表契普卡的律师事务所法斯肯.马提尼奥(Fasken Martineau)将该通知寄给潘的银行--中国政府经营的中国银行,以冻结他的帐户。

中国银行多伦多分行的总会计师及合规官大卫陈(David Chan)在7月15日退回扣押声明文件给法斯肯.马提尼奥律师事务所,指出该银行没有可供扣押潘新春债务的资金。

在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询问下,陈在7月20日表示该银行不再管理潘的帐户。但由于目前的隐私法,他不能透露任何有关潘新春帐户的细节。

契普卡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中国驻加拿大的官员持续向加拿大政府、媒体、及社区煽动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驻外官员不能以豁免与免责权为由来违反加拿大法律或攻击加拿大公民,这里不是中国。」

在本星期与他的律师商讨后,契普卡表示,他将要求法庭传讯潘并进行资产审查(judgment-debtor examination),届时,潘将必须对法庭宣誓,并被要求回答关于他所持有资产状况的问题,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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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s the article in English language:
http://en.clearharmony.net/articles/a21084-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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