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第一劳教所、广西女子劳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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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第一劳教所和广西女子劳教所(前身是广西区一教女子大队)非法关押着上百名大法弟子。综合大法弟子曾受迫害的事实如下:
一、严密监控法轮功学员。

即由干警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劳教人员24小时严密监视,控制一个法轮功学员。无论是吃饭、睡觉、干活,即使是上厕所都紧跟在前后,形影不离,不准法轮功学员之间互相说话、接触,甚至我们学员打照面时笑一笑也会受到呵斥、辱骂,干警对被指定负责夹控的劳教人员(简称“夹控人员”)有明确的奖罚,“有功者”可加分奖励减期,“失职者”重罚(加分100相当于减期1天,罚分100相当于加期1天)。这些A控人员迫于干警的重压,在干警的指挥、默认下,把大法弟子当作敲诈钱财和侮辱、泄愤的对象。曾有干警对做A控人员授意:法轮功学员吃饭和洗澡的速度跟不上的话,可以把法轮功学员的饭菜或洗澡水倒掉,即做什么都得与A控人员同步。曾有男弟子做工时被大声训斥、嫌手脚慢;也有男弟子在厕所里面被打,因为A控人员问弟子借钱不给时就会有动武的现象。曾有A控人员对法轮功学员说过此类的话:“干部说了,只要不打死你们,用什么办法对待你们都行”。劳教所里对大法弟子实施的这一套没有人权、没有人性的A控做法都是从北方劳教所里学来的(所里曾经把广西劳教局、劳教所领导、干警送到北京、河南等地劳教所参观、学习如何迫害法轮功学员,拍回来的录像带放给邪悟的人看过)。在如此严密的看管之下,自杀是不可能的。对于北方劳教所出现有关法轮功学员自杀的报道是不可思议的,所谓“自杀”的背后真正的元凶到底是谁就可想而知了。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劳动教养工作干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夜间值班、查铺制度,作到24小时有人管”。既然如此,更不可能出现自杀。

二、用暴力行为迫害大法弟子。

用踢、打、吊、绑或用手铐、用电棍行恶。在男队教育大队,干警利用最凶恶的劳教人员对大法弟子进行监视,凡发现大法弟子炼功就大打出手,曾有弟子打坐时两恶人一前一后轮番拳打脚踢,并将他拖下床,拖到楼下。有男弟子打坐时被一男干警用电棍电击,这位弟子开始一直不动,坚持了很长时间最后倒了下去。这干警才离开。有一次在男队教育大队,大法弟子为抗议所里的残酷暴行而在操场集体炼功,大队长气急败坏地拿来电棍一个一个电。电了许久,看到大法弟子们还在打坐,就指挥其他干警和劳教人员过来把大法弟子一个个打翻,再用麻绳反绑双手,并用脚踏住背后将绳勒紧。

因为勒得太紧,很多弟子双肩麻木发黑,失去知觉。许多被勒的部位脱皮出血,脖子上、手臂上被勒伤的地方几个月后仍有清晰的伤痕。曾有一位男弟子晚上因睡不着觉坐起来,立即被诬告是打坐炼功,一位姓曹的队长拿来手铐,将该弟子拖下床铐上手铐,并拖到铁窗前将手高高挂起。因被铐得太紧,加上要承受自身的重量,致使铁铐嵌入手腕的肉里,右手大拇指的肌肉感到一种肌肉纤维被逐条撕裂的痛,一个多小时后才被发现,人已昏迷。等醒后又被反铐上,一直折磨到天亮。那天以后,该弟子的大拇指因此完全麻木、失去知觉,一个月后才恢复知觉。《劳教试行办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劳教干部“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严禁戴背铐”。难道干警的所作所为是合法吗?这就是所谓的“有法必依”吗?

在女队,女干警们虽然不亲自动手,但却指使、默认、背后操纵其他劳教人员来迫害大法弟子。同样出现踢、打、吊、绑或用手铐、用电棍行恶等暴力形为。开始时是公开性的迫害,在操场的公开场合进行。对于炼功的弟子或说想炼功的,一律用绳子来绑,绑在树干上、工段的柱子上,有正绑、反绑或把双手先捆住,然后绑到树干上拉高。把弟子的脚踢直,脚尖点地吊起来,甚至有弟子被绑住一只脚支撑着,用所谓“金鸡独立”来折磨与迫害。有的弟子曾被绑在厕所里。有弟子被打得起了黑眼圈,衣服被撩起,露出纹胸。也有弟子因为被绑时间过长而晕倒后才松绑。后来又采用较隐蔽性的方式来迫害,干警指使夹控人员把所有炼功或想炼功的弟子都绑在各自的房间里,不再在公开场合绑人。所里有规定私藏的绳索属于违禁品,凡私藏者必受罚,可是有一段时间由干警指使的夹控人员手中都有绳索,是专门用来对付大法弟子的。违禁品在干警指使下摇身一变成了合法的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

在女队,还有女弟子被夹控人员拉到工段的杂物房中毒打,有女弟子被吊在杂物房里七天七夜,后来因为怕出事才把人放下来。有女弟子被强行从一楼拖上四楼,绑在房间里。种种迫害,女干警们虽然不亲自动手,但是仍逃不掉她们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责,真可谓是达到一种借刀杀人、杀人不见血的迫害效果,更具有隐蔽性,更能达到欺骗不明真相的人的目的。

三、对于干警们认定为是领头的或是坚定的大法弟子,采用禁闭手段。

曾有弟子禁闭达6次之多;有禁闭时间长达11天之久。禁闭期间一般没有衣服可换的,女弟子碰到特殊日期也不允许使用卫生用品。《劳教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禁闭不得超过10天”。难道这就是劳教所里的所谓“人性”吗?

四、对于敢出声背诵大法的大法弟子,用毛巾堵嘴、拿贴纸箱用的胶布封住嘴不许出声。有弟子为争取合法修练环境而绝食,被拉去强行灌食。

五、生产任务相当重,都是由各中队干警每天自行定生产定额任务。

因为任务重,完不成任务的要受罚。如在烈日下罚跑步、罚扫地或扫球场、冲厕所、夏天时罚不许洗澡等。《劳教试行办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劳教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事实上恰恰相反,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所有的劳教人员都是最廉价的劳动力,是没有任何报酬的,这难道不是迫害吗?而且每天5:40分起床,男队的稍微晚一些。中午一般不允许午休,一直做到晚上10点到12点,甚至任务重时要做到凌晨1、2点或通宵加班。《劳教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不超过六小时”;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规定:“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所有这些规定在劳教所里根本不执行,而是对劳教人员用强压的形式来完成任务量相当大的生产定额。这是否是一种变相的欺压呢?而生产的物品中有一部分是出口产品,利用劳教人员、犯人生产出口产品是事实(有一部分半成品还来自广西女子监狱)。

六、采用加期、罚分来迫害大法弟子。

有大法弟子被加期1~4个月,对于快到期仍坚定正信的大法弟子无理延期。干警说到期不放弃修炼的一律加期。因为炼功或想炼功的被罚分500分至3000分不等。

七、在所里,所有学员的信件都是被检查的;会见亲属时,都有干警旁听。

《劳教试行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亲属时,不旁听”。劳教所里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不仅如此,对于家人也是炼法轮功的弟子则不允许会见,也不允许本人与家人直接通电话,这就是劳教所里“人性”的又一体现!

八、挑起劳教人员对大法弟子的仇恨,制造邪恶迫害氛围和环境

在房间里踢、打炼功的大法弟子,晚上睡觉时间,把大法弟子绑在房间里,然后反过来指责大法弟子影响他人休息和扰乱场所秩序,大有贼喊捉贼的气势。《劳教试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而我们知道和经历的是生产劳动第一,然后所谓的教育是干不出活的要受罚,根本达不到所谓的“方针”。干警们所作所为的多是有法不依、见不得阳光之事,对大法弟子采用的种种迫害来体现所谓的“劳教方针”。

广西劳教局、劳教所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就是如此体现“以法治国”的,打着法律的牌子干着违法的事,欺骗着不明真相的人们。


转载自明慧网 http://www.ming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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