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邓修桂等三位老太太再次遭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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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川遂宁市法轮功学员邓修桂(女,74岁)、杜映芬(女,70岁)、杨桂华(女,67岁)三位善良老太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再次被遂宁市船山区法院非法庭审。

此前,三位老太太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遭非法庭审,法院指派了三名本地律师意图做有罪辩护,都被三位老人辞退。

三位老太太修炼法轮功,获得身心的健康,却经常遭中共人员骚扰迫害。邓修桂老人以前身患多种疾患:甲亢、心动过速、风湿性关节炎(三九寒天时有时全身僵硬不能动)、多年的顽固性神经衰弱(经常失眠,半夜经常起来吃安眠药)、过敏性鼻炎、头发经常大面积脱落;她修炼法轮功后,以真、善、忍为标准要求自己,变得更善良、宽容,身体也好了,也能操持家务了。

遭警察绑架、构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邓修桂、杨桂华、杜映芬三人被凯旋路派出所警察绑架,同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三位老人多次遭社区、凯旋路派出所、船山区国保及检察院人员的无理骚扰、传唤和讯问。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上午,邓修桂、杨桂华、杜映芬三人在街上被船山区国保警察王欢拦截、劫持到凯旋路派出所。凯旋路派出所警察丁凯用警车将三人拉到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原来三人被船山区国保大队构陷到船山区检察院,检察员田光荣及助理罗丹将三位老太太非法起诉到船山区法院。到了检察院,两名女性人员拿出三张早已拟好的表格叫三人在上面签名。三位老人见表格上写的是“犯罪嫌疑人”之类的诬言谤语,都拒绝签名。

第一次非法开庭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多,船山区法院开庭,对邓修桂、杨桂华、杜映芬三人进行非法庭审,法院为三人指派了三名本地律师,欲图做有罪辩护,但都被三人辞退。庭审一直持续到上午十一点多钟。三位老人于当日回家。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人到遂宁市政法委递交了她们《给政法委的一封信》,并要求面见政法委官员,但遭门卫拦截。二十九日上午,三位老人再次向船山区法院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的文书。同日,凯旋路派出所办案警察丁凯分别给三人的家人打了电话,叫三人午后两点钟去一趟派出所。三人到派出所后,丁凯宣读了船山区法院的所谓的收押令,并搜去三人身上的私人物品,包括手表,接着丁凯又拿出事先拟好的讯问笔录,让三人在上面签字画押,遭到三人的严词拒绝。下午五点多钟,丁凯等凯旋路派出所警察与文星社区两名人员合伙将三位老人强行推上警车,劫持到永兴看守所。三个人的血压太高,看守所坚持不收。

再次被非法开庭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罗丽华主任打电话找邓修桂、杜映芬、杨桂华去她那儿,说她们是管控告和申诉的。政法委信访室给了她们三人交的检察官回避申请。她们领导很重视,定了一个方案,第一步从她们这儿开始,问三人有什么诉求?三人提了三个要求:(1)要求她们依法办案,三人是无罪的;(2)归还三人的合法物品;(3)要求两个公诉人回避。罗问理由,三人说:一是我们控告了他们,他们对案件有可能不公;二是我们是有神论,他们两个是无神论。后来罗说她要了解案情,叫三人交一套三人原交的法律文书。

十五日上午,三人给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罗丽华主任交了一套共二十份法律文书。下午四点钟船山区法院通知三人去拿传票,第二天三人去拿了传票。传票上通知一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一月十九日,三人按时去了法院,法警说叫等一会儿,把三人分别关在三间屋子里,结果十一点半才把三人叫出来。

在法庭上,开始时法官叫公诉人罗丹发言,问他们有什么新证据,她说在邓修桂的视听里的两个TF卡里有法轮功的宣传录音,还有一台代尔笔记本没有密码打不开,还有一个硬盘等。还有杜映芬播放器里也有。

三人叫公诉人出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文件,法官也不理这个事。杜映芬谈到她二零一四年生病得脑瘤,三次被抽脑脊髓,刚做了手术后话都不能说,她就每天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修炼法轮功后病好了,证明法轮功不是×教。法官说与本案无关,只是问对她们的新证据有什么意见。邓修桂说我们没有阅卷,情况不清楚。

法官对三人申请的《排除非法证据及从新鉴定申请书》和《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也不采纳,对三位老太太要求证人的出庭问了公诉人,公诉人说要保证证人的隐私和安全不出庭。法官也采纳了。

三人分别说了以案释法,认定意见违法和对真相币的法律文书以及办案警察和检察官违法等,后来还要求对所有的物品质证,最后要求法官依法办案。

那个审判员对她们读的文书很不耐烦,说什么只知道读。

杜映芬问公诉人13条:

1、法轮功是“×教组织”的法律依据。
2、当事人利用邪教组织的事实行为表现。
3、当事人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事实行为表现。
4、当事人破坏哪条哪款法律实施,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性。
5、解释当事人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的关联性。
6、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
7、有“正”就有“邪”,法律认定“正教”和“邪教”的标准是什么。
8、《刑法》第300条的犯罪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9、两高2017年制定的针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围绕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四要素规定的。
10、两高2017年制定的针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中的犯罪行为描述与《刑法》300条有何关联性,即司法解释中描述的犯罪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存在何种关联性,与破坏法律实施的关联性。
11、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与罪名的关联性,即“认定意见”与利用邪教组织存在何种关联性,与破坏法律实施的关联性。
13、本案中所有定案证据与罪名之间的关联性,即“证明”与利用邪教组织存在何种关联性,与破坏法律实施的关联性。

法官不仅不叫公诉人回答,还叫杜映芬不要说了。但杜映芬还是坚持说完了。法官对她们提的问题也不理睬。后来法官叫休庭,叫三人签字,三人说这是非法庭审,不签。就僵持在那里,法官就要求按手印。她们就签了法轮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三位老太太下午两点多钟才回到家。

承办人(法官):朱莉,电话:0825-2253883
审判员:李茂
陪审员:廖地英
书记员:杨佳丽,电话:0825-2253883(传票上写的杨乔舜)
遂宁船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田光荣,电话: 0825-2381237、13980188189
检察官助理 :罗丹,0825-2381233、18228910195
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杨帅,15983080062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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