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兰芳在苏州法庭陈述事实驳斥非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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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潍坊市法轮功学员于兰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非法庭审,庭审时间从下午一点三十分到四点五十五分结束,她的家人请了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要求法官判当事人无罪。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炼功强身健体,公民有信仰的权利,信仰是思想方面的东西,而且信仰真善忍叫人向善,破坏了那条法律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怎么不能实施了?她和哪个组织破坏的?她有什么能力破坏的了,破坏法律实施的只有有权利的人才能做到。”

于兰芳今年五十五岁,家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银通社区,近年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女儿家帮忙带孩子。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早六点三十分,苏州市枫桥派出所蒋大伟等七、八个警察闯到于兰芳的女儿家,绑架了于兰芳,并非法抄家,抢走了于兰芳所有的书本、电话等物品。警察说,从闭路电视上看到于兰芳进入一个社区,有人举报在该社区找到了真相册子。于兰芳在被非法关押三十六天后,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取保候审回家。

吴江区法院非法庭审于兰芳经过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一点三十分,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于兰芳,庭审时间从下午一点三十分到四点五十五分结束。北京律师张传利做了无罪辩护,具体情况如下:

开庭前,审判长先播放于兰芳发放真相资料的视频录像,以此为所谓的证据。

参加开庭的人员有:审判长刘丽鹏(女),公诉人黄秀峰(女),书记员,两名陪审员,两名男法警,两名女法警,律师张传利(男),于兰芳的女儿在开庭到一半的时候被审判长以证人为由赶出庭,直到最后没有进庭;女婿在法院门口就被以证人为由阻止進庭。

于兰芳陈述事实,遭审判长频频打断

审判长刘丽鹏宣布开庭后,问于兰芳何时受过什么法律处分?于兰芳说:“(中共)对我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我因为身体有多种疾病炼法轮功好了……”刘丽鹏立即打断说:“你只回答‘有’还是‘没有’。”于兰芳又说:“二零零零年去北京给法轮功上访时被当地派出所警察用橡胶棍打的两腿全是黑紫色……”刘丽鹏又马上制止:“不是让你说这个,是被扰乱社会秩序拘留过。”于兰芳说:“那都是警察违法的,我没有犯罪。”

刘丽鹏问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时、或者在家被监视居住时、或者取保候审时,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具:铁椅子

于兰芳当庭宣读了被绑架到枫桥派出所的情况:“二零二一年月二十八号早上六点多钟,高新区枫桥派出所五个民警砸门闯入我女儿家中,都没有穿警服,给我强行戴上手铐绑架到派出所,一边一个人扭着我的胳膊按到墙边,强行摁住我的头给我照像。然后把我扣到铁椅子上三十多个小时,那是冬天,坐在铁椅子上冰得屁股疼,脚腿都肿起来了,也不让活动腿,晚上不能睡觉,我对面房间关押的犯别案的男年轻人都躺在垫子上睡觉,我五十多岁的人了,要求睡觉也不让。直到二十九号下午三点多,在我强烈要求下才放我下来,腿脚肿得不敢走路,上厕所只能扶着墙慢慢地挪过去,在这种身心极度痛苦的情况下,(警察)还三番五次逼我配合他们签字。抓我的时候小外孙只有两岁,一直我带着没有离开过,突然把我抓走,我想念小外孙吃不下饭,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了。一天晚上又去了两个警察,拿着一张纸让我签字,说是给我加刑的,我躺着摇摇头示意不签。还有一个国保警察说:你要不配合我们就判你实刑。恐吓我。我精神和肉体都备受痛苦,导致以前的美尼尔氏综合症复发,头疼,头晕,耳鸣,恶心,心慌,胸闷。我家的小外孙亲眼看见把我带走受到惊吓,在家连发三天高烧,我回家后两小手十指甲盖都是深陷下去的。我吃不下饭,还有一警察说要强行给我灌食,往胃里插管子,我很害怕,只想快回家见我的家人。”

在座的人都静静地听完。

对于公诉人黄秀峰指控于兰芳发放真相资料,于兰芳说:“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法轮功讲真善忍,没有哪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X教,要求出示公安部【2000】39号文件,国家规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时又被审判长刘丽鹏打断,不让说了。

公诉人黄秀峰、审判长刘丽鹏提出一些问题,就指控的事情核实于兰芳为什么去发真相资料。

于兰芳说:法轮大法是救人的,发资料是叫人明白大法真相,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九字真言,在这个大瘟疫中能够保平安。审判长刘丽鹏中途打断她,说不让宣传这些东西。于兰芳坚持说完。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黄秀峰出示多处真相资料的DNA鉴定,说与当事人口腔唾液鉴定一样。于兰芳都说与本案无关,不知道。律师就鉴定问题,做了有理有据的正面辩护。

审判长刘丽鹏问警察从家中收走的书籍及资料是不是当事人的。于兰芳说:“是的,那都是我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法轮功的书籍是合法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第50号令,其中的第99条,100条,(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印刷管理的通知)已经废止了。”中途刘丽鹏又打断说:“只让你回答是还是不是。”于兰芳不配合,坚持说完。

律师做无罪辩护

公诉人黄秀峰说其指控是按照苏州市发邪教协会鉴定意见、以及两高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即所谓两高(2017)3号解释第十五条认定。

律师对此指出,“二零一七年两高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具,未经公安部联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司法解释,无权为另一个行政机关授权。而该“解释”关于“认定意见”的规定,相当于越过公安部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授权和设定职能,不能成立。

律师问于兰芳:什么原因要炼法轮功?于兰芳说:“以前患有多种疾病医治无效,修炼法轮功后全好了,而且不花一分钱,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孝敬公婆,邻里和睦,这么一个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功法,却遭到迫害。”审判长打断说:“不要再宣传了,你已经说过多次了,都知道了。”

自始至终,只要是提问,于兰芳就讲事实真相。她还讲述了部分自己受的迫害。她说:“我在一九九九年以前就炼法轮功,强身健体做好人,一九九九年我就成了镇压的对象,在我们当地派出所经历过毒打致昏,流离失所,洗脑班迫害,三天两头的抓去非法关押不让回家,在这种强大的压力逼迫下,一段时间放弃了修炼,以前有病的症状复发,明明心里知道大法是好的,逼着你违心地说不好,那种良心上谴责的痛苦太难受了,并且患上了抑郁型精神障碍症。后来重新修炼身体又恢复健康。”

法庭辩论上,对于公诉人的各项指控,及在最后陈述中,律师都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法官判当事人无罪。

于兰芳最后陈述中掷地有声

最后审判长问当事人有什么要说的,要求站起来说。于兰芳站起来,眼中含泪,双手合十说:“问我有什么要说的,我说法轮功就是个冤假错案啊!法轮大法是来救人的。审判长,公诉人及在座的各位,我们见面都是缘份,今天这里的一切就是历史的见证,你们说出的每一句话都要负责任的,我们是信仰有神论的,世上所有的人都要得到大法的救度,包括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一个人。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每个人都要遵循的,如果人人都按照真善忍去做,那社会一片祥和,你们这些公检法人员都得清闲了,如果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被认为是邪的,我请问什么是正的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国家规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我炼功身体好了,在女儿家带孩子做家务,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按真善忍做好人,与邻里和睦相处,公婆在世上时逢人就夸我是最孝顺的儿媳。这么一个于民于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功法,怎么就破坏法律实施了?我一个老太太怎么破坏的了?和我接触的人,只会受益,没有危害到任何人,因此对我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因为我给人家一本法轮功小册子叫人明白大法真相,而在大瘟疫横行期间能保平安,就给我判刑,这于法于理都是不对的,在座的请你们拍拍自己的良心说说,法轮功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这些炼功人做了什么错事了?按照法律,我没有违法犯罪,请审判长判我无罪。”

在座的人都静静地听完于兰芳的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随后追出来跟于兰芳和她女儿说:“你以前在那边判了缓刑,这次你又犯了,肯定是要判的,具体怎么判我们说了不算,要到审法委去审核的。”于兰芳说:“审判长在命令和良心面前可以选择枪口抬高一厘米。”

据悉,所谓宣判大约两至三周。

于兰芳曾遭非法劳教、判刑事实

二零零零年,于兰芳为法轮功上访,遭车留庄镇政府人员、派出所警察绑架、关押、毒打。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于兰芳因厂里业务到南京出差,随身携带《转法轮》书及真相资料,在宾馆被南京秦淮区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江苏省句东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于兰芳在自己的生意店铺中被潍坊市高新区国保警察伙同钢城派出所警察绑架;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被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参与迫害人员信息:

吴江区法院刑庭
电话:0512-63983975
主审法官刘丽鹏(女):0512-63983975

吴江区检察院
公诉人黄秀峰(女):0512-63969043

苏州市枫桥派出所
电话:0512-65362718
办案警察黄海鹏
抓人警察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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