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际人权协会:国家恐怖主义和群体灭绝

在“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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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1月26日,德国国际人权协会(IGFM)亚洲部代表彼得·穆勒先生在“新时期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讲演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作为一个人权工作者,职责是要告诉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待自己众多人民所采用的残酷、丑陋和不可饶恕的方式。这些人包括法轮功学员、维族人、藏民及许多不同的宗教团体。公正地说,他们正在被自己的国家政府恐怖主义迫害著。

我们一次又一次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自己的众多人民正在实行血腥的国家恐怖主义。

我们通常认为恐怖分子是一群个体,他们采用暴力的方式对一个国家实行恐怖以求达到他们个人的要求。国家恐怖主义则是整个国家的资源全部被利用来对其中的个人施暴,从而达到执政党或领导人的意愿。这是独裁政权尤其是共产党政权的惯用行为,不仅仅在中国。这个定义极其精确的描述了前中国主席江泽民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血腥迫害。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一种促进修炼者个人身心健康的功法。这本身是一件非常个人的事。它的指导原则是真善忍-- 对不修炼的我来说这是一种令人称慕的和平的人生准则。法轮大法自1992年公开传出以来公众知名度迅速增长。到1999年中国官方推测,仅在中国至少就有七千万的修炼者。

由于法轮功声望日增,加上众多修炼者能集体突然出现在公众场合,招致了江泽民的猜疑和妒嫉。他看到了法轮功修炼者的内在力量因而害怕他们不再盲信中共的宣传。他狠下命令铲除法轮功。随即开始了对法轮功的国家恐怖行为。

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镇压系统化、大范围而且残酷。中国使用了一切国家权力手段,无论是生理上的还是心理上的,通常两者皆用。某人一旦被认定是修炼者,那么对他就毫不留情、绝不手软。

这项恐怖行动的策划和发动者是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这位大人物亲自制订了“消灭法轮功”的政策并建立了臭名昭著的类似盖世太保和前东德秘密警察的“610办公室”系统。该系统使用三头并进的策略:

暴力 - 高压宣传 - 洗脑

以下是江泽民对“610办公室”的指示:

一、对法轮功修炼者生理上消灭,通过系统化的强制劳动、施虐、饥饿、不让睡觉、无医药治疗以及直接的杀害。其中包括精神折磨如大规模的洗脑、强制转化、对亲友施压及关入精神病院使用摧残神经的药物。
二、对法轮功修炼者名誉上搞臭,通过世界范围的媒体造势以把法轮功妖魔化并把其修炼者错误的描绘为危险的“教徒”和对社会的威胁。
三、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拖垮,通过剥夺工作、住房、工资、退休金,当然还有大范围的勒索没收财物及关押期间的强制罚金。修炼者的亲友也经常受到恐吓甚至处罚。

通过下达这些命令,江泽民把自己置于法律、置于一切宪法和法律机构之上。自从他当权后,他就已经使尽一切手段凌驾于法律之上了。为使禁止法轮大法合法化,1999年10月他先定罪后立法地回过头来引入了一个“反邪教”法。不过也是江的一个聪明之举,因为他由此得以或至少试图加强了中共对国人业已松动的统治。然而显著迹象现已表明这也维持不了很久了。

如今在执行江灭绝法轮功的计划中,没有任何手段会被认为是过分和残忍的。通过强迫人们与法轮功划清界线,背叛自己的亲人、朋友、同事从而保全自己,江泽民还陷整个民族于不义之中。由于每天都存在被送入众多的劳改营的威胁,大多数人屈从了。几乎每个人因此而堕落。旧的手段仍起作用,一般自愿的帮凶有公务员、法官(如果他们还被准许参与的话)、警察、保安人员、劳改营看守、军队、贸易单位、企业,在他们之上照例是共产党及其下属机构。甚至劳改犯人也被用来折磨所里的法轮功。另外关于法轮功学员被虐杀仅仅因为随后可以出卖他们的器官的消息尚有待证实。

江的恐怖手段已不再局限于中国。 在瑞典,中国大使馆最近企图胁迫一地方电台停止法轮功的广播。我不谈德国的类似事件,但两年前江泽民国事访问时我们见到的我们的公务员迅速变得奴颜卑献, 这样的经历很糟糕。尽管在德国历史上我们曾经历过同样可耻的领袖人物如卫里尼力皇帝、希特勒、乌尔布列西特和昂内克。

总之:每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犯著大量反人类及对藏民、维族人群体灭绝的罪刑。 从毛、邓、江至今天新的主席胡锦涛。我们还常常忘记胡曾在1968年血腥暴力镇压过藏民起义。然而,我们是否也能将群体灭绝一词用于法轮功事件呢?

人权工作者会立即同意这种说法,因为中国对法轮功的恐怖行为看来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公约第六条提出的情况。此条款称:“群体灭绝意即任何一种下列行为被用来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国家、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

1。杀害该群体成员;
2。严重肢体或精神伤害该群体的成员;
3。故意影响其群体生活的条件致使其全部或部分的物质毁灭;
4。使用手段以中止该群体内的生育;
5。强制转移该群体的儿童入另一群体;

以下定义亦同样支持此观点:

对该群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上及精神上的损伤包括外伤,方式有大幅度的拷打、强奸、性侵害、强迫或强制使用毒品及肢体残害。

故意限制生存条件以毁灭一个群体,包括故意剥夺该群体物质存在所必需的资源,如净水、食品、服装、住所或医疗服务。剥夺生存条件可通过没收农作物、切断食品供应、关押拘禁、强制转移居留场所或驱逐往不毛之地。

罗马公约保护四种群体:国家、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法轮功难道不符合该定义“一个宗教群体是一批以共同宗教信条、信仰、学说、实践或仪式为特征的个人”?应该是的。

然而另一方面概念仍有疑惑。从群体灭绝该词的语义传统来说它有巨大数量的涵义。讲起来很可怕, “大数量”的杀害才能造成群体灭绝。纳粹大屠杀毫无疑问是群体灭绝,对亚美尼亚人的清洗是,卢旺达和塞尔维亚的宗教屠杀是,车臣的战争是,巴勒斯坦人对以色列人的迫害距此已不远。或者这只是另一种表象?那么对法轮功的迫害呢?这次大会必须奠下一个正确的,到处可被接受的诠释。

无论如何,对江泽民的起诉将是对国际法律的一个重要挑战。因为此人受到中国政府的庇护,因为很难揭示也更难取证他所犯的全部罪刑,最糟的是,此人还因为中国没有签署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公约多一层庇护。

然而我们必须将这个作恶者及其帮凶绳之以法。在世界各地已提起十数件针对江及其同伙反人类、酷刑、群体灭绝罪刑的诉讼。比利时的诉讼是由知名人权律师GEORGES HENRI BEAUTHIER提起的。BEAUTHIER说:“江群体灭绝的恐怖不仅在于残杀修炼者,更在于摧毁信仰。这种恐怖的行为是现代社会不应存在的。必须依法惩治这种罪刑。”

近期国际范围在对独裁者及其同谋针对其犯下的耸人听闻的反人类罪刑绳之以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令人鼓舞。我们希望,不久即可将江泽民列入此列。

因此当务之急,国际社会应对江泽民及其同伙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犯下的罪刑不断斩钉截铁地表态。正是这种曝光是独裁者最害怕的,正是这种曝光能帮助制止群体灭绝并挽救生命。换句话说,任何政府,尤其是中共的独裁者,最不愿意在公众面前失去脸面。我们必须坚信这一点。公之于众是我们最有效的办法。

国际人权协会因此会坚持不懈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众多子民施行血腥的国家恐怖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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