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集团将迫害延伸至巴黎 法国政府牺牲民主精神(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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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1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结束法国四天的访问,前往埃及。许多人就胡XX和法国总统希拉克先生的会面提出批评,指出希拉克对中国奉承阿谀以获取商业利益和国际议题的支持,而不顾中国的人权问题,并违背民主的精神。法国一家报纸表示,法国政府刻意忽视中国恐怖的人权纪录,是无可饶恕的。

根据英国国家广播公司1月29日的报导,一些法国的报纸质问希拉克:如此卑屈的行为到底真正能为法国带来多少商业利益?法国费加洛报(Le Figaro)评论说:「法国公司不须要讨好北京以获取合同,他们应该藉由证明他们产品的优良来获取合同」和「希拉克总统做太多讨好胡锦涛的事了」。

世界日报(The World Journal)表示,从法国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理解希拉克的过度热络,然而他无视中国可怕的人权纪录是没有良心的,该报接着表示:「外交绝不是理想主义,而是高度现实的,因此现实的外交不应遮掩中国践踏人权的事实」。

江氏集团将迫害法轮功输出到巴黎

1月24日巴黎市政府计画举行一场庆祝中国新年的游行活动,法轮功身为合法登记的团体,应有权利参加这项活动,但是中国大使馆威胁,假如巴黎市允许法轮功参加就取消所有节庆活动,市政府在游行活动前不到一周时,拒绝了我们的参与。

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法国期间,对法轮功学员的一连串非法逮捕、拘留和粗暴对待等情事在巴黎发生。 数十位来自英国、德国、法国、台湾和挪威的法轮功学员在街上散发真象小册子或者只是在街上围着有「法轮功」字样的黄色围巾,他们就被带到警察局,被检查护照、他们的真相资料被拿走,在被拘禁四个小时后获释。一些学员没做甚么事,甚至没有穿与法轮功有关的衣物也被带走,这些来自许多不同国家的学员没有做出任何违法的事仍然被逮捕,只因为穿着法轮大法的衣服或与法轮大法学员在一起,法国警方这种不寻常的行为显然是在江氏政权的威胁下执行的。

「假如民主政府不愿于邪恶所在之处挺身面对邪恶,那么就没有人会挺身而出」

江氏的独裁统治持续加剧在中国的迫害,甚至将它延伸到其他国家,同时大量的宣传活动,经由大使馆和领馆出口到全世界,以动摇民众对法轮功的看法,并煽动民众对法轮功的仇恨,其它被用来对付其它国家的公民与官员的卑鄙技俩包括:威胁、恐吓、列入黑名单以及施加外交、经济方面的压力。

关于法国政府屈从于江氏集团的压力之事,欧洲议会议员马可.卡帕托(Marco Cappato)表示:「法国应该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欧洲的民主与平等原则,勇于面对中国的压力,中国镇压自己的人民,而现在法国竟也允许中国打压法国公民,禁止他们表达信仰!」、「难道法国这个自由的土地,将容许一个外国政权在自己的领土上颐指气使?」

「今天,中国政权在民主国家中使用压力与干预,越多国家对此压力让步,此政权就会在它的国家施加更多的人权侵犯」、「该政权企图施压的事件,发生在世界各地,假如民主政府不愿在邪恶所在之处挺身面对邪恶,那么就没有人会挺身而出」。

迫害法轮功者将难逃其责

2004年1月28日中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法国因「煽动屠杀与迫害」被起诉。

四位法轮功学员对于访问中的中国文化部长孙家正,以「煽动屠杀与迫害」罪名 向巴黎检察署提出诉讼。原告表示,他们因为修炼法轮功而遭受到拘禁和酷刑。

美国的法轮功学员已经对发起迫害的犯罪头子江泽民提起法律诉讼,在比利时、西班牙、德国、台湾、韩国和全世界的其他国家内的不同学员们,也对江氏和「610办公室」提起诉讼,现在江泽民、刘淇(前北京市长)、「610办公室」的高层官员总共有15人,被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以酷刑罪起诉,他们的名字被列在加拿大皇家警骑(RCMP)监视名单中,如果他们中任何一个人进入加拿大,皇家警骑将会针对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展开调查。

2002年2月北京市长刘淇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被指控犯下「酷刑、刑求、不人道、虐待、剥夺信仰与宗教自由」等罪,在2003年旧金山法官爱德华.陈(Edward M. Chen)向法院提出一份报告显示刘淇犯下虐待法轮功学员的罪行。

2003年8月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乔尔奇普卡(Joel Chipkar)对驻多伦多的中国副领事潘新春先生进行一项毁谤的法律诉讼,他在三次拒绝接受法律文件后,已被告知将进行缺席判决。(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
已于2004年2月3日判决潘新春犯有诽谤罪,并明令被告赔偿为此造成的损失。参看因诽谤法轮功学员,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被加法庭判有罪)

海外的中国外交人员应该瞭解迫害法轮功将不会被容忍,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将会受到调查并承担其责任,不论他们身在何处或者花费多长的时间。

正如美国国会议员罗斯.雷婷恩女士(Ms. Ros-Lehtinen)本人和议员伍尔西女士(Lynn Woolsey)发起向国会第108届会期第一次会议所提的第304号决议中所陈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该立即停止在美国干涉人们行使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利,例如:修炼法轮功的权利;停止利用外交使节在美国散布歪曲法轮功本质的谎言」,这个决议应该适用在美国和世界上每个国家。

(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402/1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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