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市法轮功学员张淑琴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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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黑龙江伊春市法轮功学员张淑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被伊美区法院带到法庭现场,非法开庭宣判刑期三年四个月。张淑琴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张淑琴家属一个人进入法庭,出来后说:张被迫害的很严重,人非常瘦弱,跛脚走路,脚踝肿得很厉害。

张淑琴女士,69岁,家住伊春市伊春区,在伊春经营一家旅店,为人善良,平时总是笑呵呵的,遇到矛盾不与别人争斗。有一次,她与别人合伙做生意,每人都投入了一些钱,后来看生意不景气,其他人都把钱原数撤回了,留下一个烂摊子,让张淑琴一个人来扛,导致张淑琴背了很多的债务,但是张淑琴对这些从不放在心上,也不怨恨别人,就是自己默默的做事。别人不管怎么对她不好,怎么挖苦她,她从不与别人争斗,总是以一个平静祥和的心态去面对。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张淑琴到荣府小区给苏佳春送饭,当她持通行证进小区时,被社区人员白立成、李春勇意欲强行扣押通行证引起争执,向阳派出所警察王志文和李猛到场处理该纠纷时,只把张淑琴带到向阳派出所,在没有出具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张淑琴随身物品,当从张淑琴包中搜出法轮功的护身符和卡片时,向伊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诬告,国保大队警察到达后,争执中张淑琴因犯心脏病倒地,一个警察身高(约一米七四左右、四十多岁、圆脸)对张淑琴辱骂殴打,还用脚踢张淑琴。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伊美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王国维带人对张淑琴经营的旅店进行非法搜查,并于三月六日非法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张淑琴刑事拘留。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检察院检察长杨雪哲非法将张淑琴批准逮捕。二零二零年六月,伊美区检察院王珊、李相博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张淑琴起诉至伊美区法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伊美区法院非法对张淑琴开庭审理。张淑琴本人没有到法庭现场,是在看守所以视频方式出庭。律师为张淑琴做了无罪辩护。张淑琴女儿刘春莉也为母亲做了无罪辩护。

开庭过程中,法官们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说有笑旁若无人地聊天,非但没有认真聆听律师与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更把严肃的法庭当成随意儿戏的闹剧舞台。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根据庭审情况及案件卷宗显示,参与构陷张淑琴的是伊美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王国维等人,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张淑琴刑事拘留并所谓“立案侦查”,伊美区公安分局政委苏野和夏金鑫对张淑琴非法鉴定,伊美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哲非法批准逮捕、检察院检察官王珊、李相博非法起诉,伊美区法院院长朱科华、法官高峰、杨凯非法庭审,整个过程公检法人员的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

张淑琴一直被非法关押在伊春市看守所,因踝关节受过伤而每天剧烈疼痛,多次要求看守所带她去医院检查治疗,看守所拒绝带张淑琴去看病。据悉,看守所后来给拍片子了,声称没事。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伊春市伊美区法院
院长朱科华,办:0458-3339601,手机:13134589999
副院长黄瑛琳,办:0458-3339602,手机:13845888612
法官高峰(女):0458-3339622
法官杨凯:0458-3339623
办公室:3339608
伊美区检察院检察长杨雪哲:18845850333
伊美区检察院公诉科王珊(女)、李相博,电话:0458-3770223

伊美区公安分局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青山西大街
电话:0458-3608557
伊美区政法委书记高爱民(区委副书记)
伊美区公安分局局长石峰(副区长)
伊美区副局长吴戈,办:3594606,手机:13845832888
伊美区公安分局政委苏野
伊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韩明非:15246921110
伊美区国保副队长王国维:13845851985
伊美区向阳派出所电话:0458-6106735,地址:黎明路275号
所长:郎宇
警察:王志文、李猛
伊美区旭日派出所电话:0458-3603682,地址:铁林小区西北侧约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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