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章欣宏第三次被非法判刑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合肥市六十四岁的法轮功学员章欣宏五月三十日被合肥蜀山区法院非法庭审,近期被非法判三年四个月。这是章欣宏第三次被非法判刑,他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非法判刑十年,二零一零年五月初又被绑架、非法判刑四年半。

章欣宏(章欣红),男,六十四岁,大学文凭,因修炼法轮大法,知道法轮大法的美好,他善意向民众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向参与迫害的政法官员邮寄劝善信,希望他们选择远离迫害,有一个好的未来。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章欣宏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向一位老人季业勤(男,七十七岁)讲“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保平安,遭不明真相的季业勤恶告,被赶来的警察绑架,第二天,被非法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章欣宏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第二法庭被非法开庭,审判长吴小水,审判员倪娜,陪审员丁尚飞,公诉人是李卫华、朱晓璐。两位辩护人为章欣宏做无罪辩护。开庭时,辩护人要求法庭去掉给章欣宏戴的脚镣,审判长同意。

瑶海区的公诉人员以章欣宏拥有电脑、打印机、《九评共产党》、《明慧周报》等资料、精美的挂历、画册,以及一封公开信,并向三个政法官员邮寄了反映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劝善信等,无理起诉善良的章欣宏。

两辩护人为章欣宏做了无罪辩护,他们指出,信仰无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违法;另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二零一一年五十号令还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轮功出版物(含《转法轮》、《洪吟》等经典著作)的两个通知,实际上,是把法轮功的出版物恢复为合法出版物,因此,无论章欣宏拥有多少法轮功相关书籍、刊物等都是合法的。

辩护人指出,寄信、写信给上级官员反映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践行公民的合法监督权,因此邮寄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章欣宏犯罪,不能作为本庭犯罪证据。

公诉人列举的所谓“证据”,被两位律师依法一一驳斥,两个公诉人听了这些驳斥有理有据,都无言以对。章欣宏当庭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辩护人指出法官的违法事项:(一)对章欣宏妻子的证言,警察采取胁迫的方式伪造假证词,警察做章欣宏的妻子笔录时,未向她宣读而骗取签名,而法院庭上,未予以依法排除此证词;(二)没有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开庭传票给章欣宏,没有依法给他充分的准备时间;(三)在法庭空位很多的情况下,只给亲属发了两张旁听证,剥夺了亲友的旁听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近期非法判章欣宏三年四个月。

曾经二次被非法判刑

因为信仰和坚持修炼法轮功,章欣宏曾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非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零一零年被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非法判处四年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底,章欣宏与李玮红等法轮功学员在浙江温州,被温州公安、610等非法闯入住宅,强行带走,并掠夺了所有私人物品(现金、手机、手提电脑等)。章欣宏与李玮红等被非法关押在温州鹿城看守所一年多。李玮红遭恶警毒打,她绝食抗议非法关押,被恶警强行插管子灌辣椒水,痛得她在地上打滚,食道、肝、肠胃等器官严重受伤。

二零零一年六月左右,温州市法院对章欣宏与李玮红等四人进行非法开庭。当天,李玮红是被抬着进法庭的,她已经被折磨得皮包骨,气若游丝,只能够无力的用手势或点头摇头来回答对她的提问。由于她的身体极度虚弱,在法庭上出现了几次虚脱的状况,因而被抬进抬出好几次。

章欣宏主动承担他们几人所有做真相的事情,在二零零一年底被非法判刑十年,被非法关押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李玮红被非法判刑一年,于二零零三年四月含冤去世。

章欣宏被非法关押坐了八年冤狱

二零一零年五月上旬,章欣宏在家中被合肥市蜀山区610国保大队、蜀山区三里庵派出所绑架,送合肥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恶人并多次抄他家,在关押期间又对他办了一个多月的洗脑班。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上旬,章欣宏被非法庭审,庭审时给家属两张票,安排在最后座位上。庭审时参加人员都是公检法司、610的人,没有群众,没有律师辩护,只是由庭审法官带人提问了几个问题就结束了庭审。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突然有一个警察向章家人透露说章欣宏已被判处四年半徒刑,于一月二十三日已送安徽省宿州第四监狱服刑,但家属从未得到通知,也未给家属判决书,更未让家属见面。

在章欣宏二零零一年第一次被非法判决的前几天,章欣宏的父亲,一位戎马一生的人,曾经走过了枪林弹雨,却没能走过当今江泽民流氓集团铺天盖地的谎言叫嚣,在江氏淫威下违心放弃修炼,而战争给他留下的疾病再次缠身,终因医治无效,带着深深的遗憾,含冤去世。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