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英语教师郝明媚被非法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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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黑龙江省大庆英语教师、法轮功学员郝明媚女士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遭到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指使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公安分局警察绑架,被以“利用×教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构陷到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被非法批捕。

检察院公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构陷,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庆让检诉刑诉[2017]309号],将郝明媚非法起诉到让胡路区法院。

让胡路区法院又以莫须有的罪名,拖了一年多的时间,非法开庭五次,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17)黑0604刑初314号]枉法诬判郝明媚四年冤刑,并敲诈勒索两万元。

郝明媚女士因不服一审法院枉法冤判,依法上诉到大庆市中级法院。二审中院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2019)黑06刑终139号]枉下非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诬判。至今郝明媚在大庆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二十七个月。

二审审判长:张澎;审判员:王海燕;审判员:赵鹏;书记员:徐曼;法官助理:刘国喜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郝明媚女士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西站等候火车,被大庆市公安局国保耿向军等几个便衣劫持,并称:“上边有令让把你控制在这”。强行把郝明媚绑架到让胡路区乘风公安分局,有警察她说:“市局610让抓你”。不法警察挟持郝明媚到家中抢劫,此时房门已经被非法撬开,抢走了法轮功书籍等其它物品,还有一千元现金。给郝明媚扣上“利用×教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非法拘留十五天,关进大庆市第二拘留所。

由于郝明媚严重腰椎间盘病发作,身体不能动,经过拘留所负责人请示,国保支队同意,四月二十六日(第五天时)被释放。抢走的一千元现金被勒索“罚款”。三个月后,乘风分局把电脑、硬盘、打印机、手机返还给本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不法警察为骗郝明媚开门(此前便衣警察冒充物业人员敲过门未遂),指使片警给郝明媚的房东打电话,谎称:出租房没交物业费,去看看。房东便去询问,郝明媚给找出缴费收据看。当房东开门往外走时,两个便衣急忙窜到门口拽住房门,不让房东关门。房东问他们是干啥的?便衣谎称:和屋里人(指郝明媚)是“一伙”的。就撵走房东。接着又闯进来八九个便衣,都没出示警察证,有两个便衣看住郝明媚不让动;有个拿手机对着郝明媚录像;有的拿着卷尺测量衣柜到窗台的距离,并用照相机拍照,还向窗外楼下拍照;有几个在室内打劫,一通乱翻,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硬盘、手机等物品被劫走。家人问为什么抓人?女便衣说“发信息了”。一个多小时之后,警察拿来搜查证、扣押清单,让郝明媚签字,随后把郝明媚绑架到乘风公安分局。

乘风分局警察声称郝明媚二零一六年四月份的“事”没完。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把郝明媚送进大庆市看守所非法拘禁,同时办案人陈扬让郝明媚在事先捏造的材料上签字,郝明媚眼花看不清内容,就骗她说是拘留单。然后将捏造的材料构陷到让胡路区检察院、让胡路区法院。这是有预谋的加害。

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副处长、610头目杨波和大庆市局国保支队冯海波在超越职权范围,冒充办案人,便衣着装,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六号、七号、十号、十一号四天五次到看守所非法提审郝明媚,采用了邪教流氓手段,软硬兼施。杨波伪善诱供、哄骗逼迫;冯海波凶恶威胁、恐吓欺诈,为实施迫害,还编造自问自答的假笔录,逼迫郝明媚认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检察官刘笑臣到看守所做非法抓捕前核实,郝明媚举报了杨波、冯海波非法提审的违法行为。刘笑臣却玩忽职守,不调取看守所录像,以杨、冯的非法提审录像为佐证,仅隔一天,于四月二十七日对无辜的郝明媚枉下批捕。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检察院公诉人韩雪冬等做非法起诉前核实,仍以杨波、冯海波的非法录像为证据,颠倒黑白。污蔑和攻击海外“法轮大法明慧网”,把《以梦为师不是信师的表现》、《我家的钟表倒计时》、《感谢师尊救度恩》等修炼体会文章,污蔑成某教文章,而不论文章内容对公众的有益性。古人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郝明媚作为法轮大法(佛法)修炼者,感谢师父的救度之恩理应当然。公诉人把几篇文章和郝明媚在西站候车被绑架,当作所谓前科及非法定罪量刑的依据,惯用莫须有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罪名,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构陷起诉到让胡路区法院。

法官李晨勇,在大庆六一零非法组织协同下,以莫须有的罪名,分别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月十八日和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对郝明媚实质性的五次非法开庭,竟拖了一年多的时间,这期间法院没给郝明媚一纸法律文书或说明,开庭只给过两次“传票”,还谎说每次都给“传票”了。

在前三次非法庭审时,郝明媚举报、揭露杨波、冯海波冒充所谓办案人逼供、诱供非法取证的恶行。法官李晨勇粗暴的阻拦不让说,甚至不顾及自己法官的形象,当众斥责郝明媚:“你在这儿瞎说,好象我们冯队咋地了似的。”并指使男法警把郝明媚手中的辩护材料强行拿走,郝明媚没给。公诉人李凯同样包庇杨波、冯海波的流氓手段,毫无忌惮地说:“诱供是谈话技巧,逼供是工作需要”。

李晨勇为了“解除”郝明媚的质疑,让公诉人远程播放杨波、冯海波的非法提审录像(光盘内容)。而且,播放的录像是被剪辑的,选定播放的几个片断,画面不清、都是冯、杨的背面,没有威胁、恐吓作笔录等情节。郝明媚指出录像疑点,李晨勇谎称:“提审室里只有一个摄像头是对着你的,看不到他俩的正面”。郝明媚要求播放看守所里全程非法提审录像,李晨勇不予理睬,还剥夺了郝明媚的言论自由权及陈述权。当郝明媚要求无罪释放时,李晨勇蛮横地说:“哼,你走不了啦!”作为审判长的李晨勇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辩论的权利,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四次非法庭审时,法官李晨勇声称:郝明媚的笔记本电脑没“打开”,下不了结论,称再开一次庭,此次庭审就这样不了了之。然后,为构陷罪名,再罗织证据,非法剥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竟拖延近九个月的时间,由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非法打开郝明媚的电脑、移动设备(包括U盘、硬盘和手机)进行检测。

法官李晨勇枉法渎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鉴定检验结果为所谓证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次对郝明媚非法庭审,而所谓的鉴定违反法律程序,鉴定结论违法,鉴定不具有法律效率,而国保“自侦自鉴”的鉴定程序也是违法的。

历经五次的非法开庭,郝明媚都强烈的质疑所谓卷宗伪造;质疑立案非法;质疑非法捏造证据不实;质疑适用法律不适;质疑非法审判程序违法。而法官李晨勇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包庇杨波、冯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李晨勇等枉法诬判郝明媚四年冤刑,并敲诈“罚金”两万元。却在非法判决书生成一个半月,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才送达给郝明媚,而换押证期限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郝明媚整整被超期非法拘禁一年,加之被绑架之日起,郝明媚已经在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两年多。她的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摧残,承受了本不应该承受的苦难。律师曾依法指出:“法院在羁押期限内不下判决,已经违法了”。法官李晨勇却狡辩地说:“我们法院有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权力”。

然而,一审法院的非法判决书,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有篡改非法庭审记录的情形。根本不采纳律师依法有理有据的辩护和郝明媚在五次非法庭审中对无稽指控的强烈质疑。把杨波、冯海波非法提审包庇成两名“侦查员”。五次非法庭审对公诉人的非法指控,没有经过质证及排除非法证据,而罗织郝明媚编写、发送信息的所谓证据,李晨勇在庭审时没提过,非法判决书上却谎称:所有证据都经过当庭质证。

冯海波妄图强加郝明媚在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过,为加重迫害,遂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协查网调取证据材料,而在齐局出具了“没有郝明媚相关信息”的证明后,法官李晨勇却无视法律,滥用职权,仍把二零一三年废除的劳教制度作为“前科劣迹”,构陷在判决书里。

中共的劳教制度是违法违宪的,对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劳教是犯罪。二零一三年劳教制度被废除后,那些公检法官员仍“执迷糊涂”地将非法劳教的罪恶当成非法庭审、量刑的“前科”加重迫害,致使法轮功学员不论老少被非法诬判的明显增多,而且使好人受审判、制造冤狱罪上加罪。

郝明媚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大庆市中级法院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法官能遵守职业道德,选择良知,维护正义,以事实为依据,公正的依法行使二审权力,纠正一审法院枉法渎职、包庇犯罪,诬判好人的严重错误与违法行为,应宣告本无罪的郝明媚回家与亲人团聚。

然而,二审中院,同样失信于民,既没有公开开庭,也没有纠正一审渎职错误。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的非法判决更是荒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维持一审法院诬判的枉法裁判。对郝明媚的上诉,只是掩人耳目的走过场,根本不采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等合法权利,给无辜的郝明媚再制造冤狱,破坏和影响了司法公正,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一审、二审法院枉法渎职,同流合污,滥用法律,包庇犯罪,不追究杨波、冯海波干预司法公正、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假口供的罪责。滥用刑法三百条,以不是法律的两“高司法解释”为迫害借口,冤判好人。对法轮功合法而非某教这个最根本、最客观的性质问题一律避而不谈,也没拿出把法轮功定为×教的法律依据(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及郝明媚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等候火车是怎么扰乱公共秩序的?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在家中,又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使其不能实施了?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打着“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幌子;二审中院打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幌子,强奸民意,加害守法公民,充当迫害善良的帮凶,已沦落为江氏流氓集团迫害好人的工具,把无罪人关进冤狱,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一条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或将法轮功定性为某教要取缔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滥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滥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滥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类真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所谓“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恶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生活在一个“政府人员”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社会,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而事实上,公、检、法不法官员在构陷法轮功的所谓案件中,法律和良知都遭到了严重的践踏。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人间正义,维护社会良知,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任何一切对法轮功不公正的对待与迫害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犯罪。郝明媚女士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坚持信仰,坚持正义,不应该被绑架、被构陷、被诬判。

郝明媚女士,又名郝英吾,今年五十三岁,从事英语教师职业,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三十岁时经历了一场九死一生的磨难,一直活得很痛苦。一九九八年秋,她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身心受益,道德高尚,性格变得开朗大度,身患的各种疾病也不翼而飞。她患近三年的严重失眠症,以前每次都大把地吃这个药、那个药也只能睡两小时。而看《转法轮》仅三小时,就使失眠症消失了,她脸上长了两年多的蝴蝶斑也明显的一天天、一块块的往下褪,二十天全部褪净,皮肤变白了。身体的神奇康复,使她真正体会到什么叫“走路生风”,什么叫“无病一身轻”,她沉浸在快乐的幸福之中,无言以表达感恩大法师父的威德。

法轮大法教人做好人,与人为善,凡事要先他后我。郝明媚在每天的看书学法时,学会了善待他人、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美好心境。为了维持生计,她开办英语补习班时,用真、善、忍的理念引导学生,弃恶习而上进,努力做个真诚、善良的好孩子。慢慢地孩子们的脾气也有所改善,不再互相争吵了。孩子们热爱学习了,成绩也明显提高,回家后能主动完成学科作业,家长的操心也减少了。由此,家长非常感激、欣慰!对郝明媚说:法轮功太好了,你们身上有种正的力量,别的老师收获的是金钱,炼法轮功的老师收获的是幸福。

在中共长达二十年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使中国社会道德的底线坠入深渊,法制越加黑暗,整个中共司法系统被沦陷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暴力工具,以法律名义行非法之事,正邪颠倒,善恶不分,致使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被冤判,投进监狱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残酷迫害与身心摧残,给其家庭、亲人也带来极大的痛苦与精神折磨和伤害。等清白历史还原的那一天,公平、正义将回归人间,那逆天叛道的黑暗即将除去。至今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司人员,仍不知悔改的已不止构成犯罪,且已罪恶累累,必遭报应偿还,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殃及家庭及子孙。有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说:“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

只有真心诚听法轮功真相和慈悲呼唤,停止迫害,走出泥潭,将功赎罪,才是得救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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