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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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唐山市迁安市法轮功学员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被非法关押三年多,他们的亲人们多次找相关部门要人未有任何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18年12月分别到唐山市、迁安市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递交了对迁安市国保大队副队长浦永来等人的刑事控告状。

近日获悉,迁安市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万永红、周秀霞、刘小元做出判决,判决书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万永红4年,罚金8000元;周秀霞3年6个月,罚金7000元;刘小元3年6个月,罚金7000元。

判决书中指控她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惩治你。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

能够破坏法律实施只能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即执法者,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轮功是佛家修炼大法、教人向善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人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和身体的健康。法轮功一经传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短短几年就传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

1999年7月迫害发生前,国内许多报纸、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电台都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界专家,对近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以上。1998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现在法轮功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无理打压,这是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无法理解的。

非法关押三年多,亲人控告相关人员执法犯法迫害好人

万永红、周秀霞、刘小元于2015年12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非法抓捕后,并于12月16日送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迁安市检察院于2016年1月18日非法批准逮捕;并于2016年7月11日非法提起公诉。

迁安市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非法开庭,律师为她们做了无罪辩护,把检察院公诉人所列举的罪名从法律角度一一推翻。检察院的公诉人不敢正视律师,数次哑口无言。律师们当庭提出修炼法轮功合法。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分别为自己做了“修炼法轮功合法,按真、善、忍做好人,信仰无罪、应该立即释放”的自辩。

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没有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却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3年多的时间,法院开庭已经有2年多的时间,长期超期非法羁押。家人多次到有关部门要人,有关人员互相推诿、搪塞,说等待上面的决定和指示。

2018年12月,3位法轮功学员的亲人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分别到唐山市、迁安市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递交刑事控告状,控告迁安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浦永来、迁安检察院的王小京、迁安法院的王子良。

被控告人浦永来,滥用手中的权力,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非法抓捕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把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关进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并把万永 红、刘小元、周秀霞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进行蓄意陷害,致使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至今仍被非法超期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控告人王小京,作为一名检察官,面对警察非法抓人,不但不予以制止,纠正警察的违法行为,反而配合警察的违法行为,把公民的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把没有 触犯任何法律的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告上法庭,造成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至今仍被非法超期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使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三年多失 去人身自由。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刑法》第三 百九十九条,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王子良,为了达到蓄意陷害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的目的,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故意错误适用《刑法》三百条,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非法庭审,使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合法公民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至今仍被非法超期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 守所,使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三年多失去人身自由,即不放人也不退卷。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触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要求: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浦永来、王小京、王子良的刑事责任。2、立即无罪释放万永红、刘小元、周秀霞。

万永红、周秀霞、刘小元曾多次遭迫害

万永红,迁安市工商银行职工,于一九九八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功。从此按照法轮功修炼的“真善忍”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在她任储蓄所主任期间,从不拿单位的一支笔 一张纸,也从不多占其他同事的绩效工资,工作上任劳任怨。学法轮功祛病健身,坐月子落下的腰痛病,不医而愈,真是身心都受益匪浅。

可她十几年来曾被中共绑架六次,多次被非法抄家、掠走个人财物,曾遭受警察用脚踹、打嘴巴、电棍电击等酷刑折磨。二零零七年十月她为了避开迫害,从洗脑 班四楼顺床单下滑出去,结果床单断了,摔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两脚跟多处粉碎性骨折,至今左腿几乎没有知觉,不会用力,走路平衡不好,不会下蹲。由于身体的 残疾,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花掉七万多元的医药费,无处报销;单位还停发了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损失超过六十万元;被勒索所谓的保证金一 万元。

刘小元,原中国工商银行迁安支行职工。一九九七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从此按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工作中不计得失,任劳任怨,与人为善,身心受益,原本虚弱多病的身体发生了巨变,真是无病一身轻。家庭邻里相处也越来越和睦。

可她十几年来曾被中共绑架七次,多次被非法抄家、掠走个人财物,曾遭受警察用电棍电击的迫害。二零零七年十月份刘小元遭绑架后,同年十二月份单位将其开除,工资损失近六十万元,被勒索所谓的保证金有三万多元。

周秀霞,原迁安市食品公司职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从此以后,在与人交往时,不说谎,善待他人;在与人发生矛盾时,找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宁 愿她自己吃亏,也要谅解他人;在工作中任劳任怨,不占工作单位与他人的小便宜。身体健康,精神愉快。生活上、工作中遇到难事,想得开,看得开,可以说没有 忧愁和烦恼,活得很开心、自在。脸上总是带着从内心发出来的笑容。

可她十几年来曾被中共绑架六次,多次被非法抄家、抢劫,曾被非法劳教两年。曾遭受扇嘴巴、电棍电击等酷刑折磨。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她外出散发法轮功真相传 单,被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被非法关在看守所一个月,后又被送入迁安市洗脑班。二零零四年六月份,在洗脑班被洗脑班人员在食物或水中下毒,当时被关 押在洗脑班的四名法轮功学员几乎同时出现视物模糊的现象,相隔一米看不清对方的眼睛,大白天伸手看不清五指,其中三人都念叨腿麻、脚麻。周秀霞出来后,视 力一直都不好。工资损失约二十万元;被勒索所谓的保证金一千元。

在此忠告那些还在昧着良心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赶快悬崖勒马,不再替江泽民及残余当替罪羊。当老天清算的时候,参与迫害好人的事做多了,家人、祖宗都要受牵连的。苍天在上,善恶必报,不要等到那后悔莫及的时刻。

希望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能维护善良,善待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部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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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钢城东大街与燕山南路交汇
通信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钢城东大街与燕山南路交汇,邮政编码:0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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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队长范颖红:18832988566
国保大队副队长浦永来:13832987825(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重点讲真相的对象)
市区值班电话:0315-7637422

迁安市国保大队
电话:0315-7637451、0315-7637452
队长范颖红:18832988566
副队长浦永来:13832987825、穆德水:电话未知、邓文忠:电话未知
警察梁学武:15132524633、郭董生:18832987047、盛茂斌:13933444036、杨凌峰、一个警察电话:1513252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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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河北省迁安市钢城大街629号,邮政编码:064400
检察长:孙玉军
冯小军:13703259699
公诉一科周文庆:18932987208(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重点讲真相的对象)
王小京:18932987216、谢爱平:18932987203
杨小勇:18932987206、刘博:18932987183、张桂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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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周慧玲,办电:7683568,移电:13403150886,宅电:7635699
法院副院长吴晓恒:18932980569,办电:7683558,移电:13831511238,宅电:7628368
法院副院长徐天文
法院副院长王子良:18932980520(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重点讲真相的对象。)
刑一庭冯小林:18932980550(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重点讲真相的对象。)
王虹:18712875866、段宝云、赵文路、刘芳
刑二庭王子良:18932980520(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重点讲真相的对象。)
徐富、耿丽、于鹏、庞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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