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勤夫妇在法庭指出抄家“现场录像”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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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法轮功学员王志勤、曹雅春夫妇十一月十三日再次在滦南县法院被非法庭审。王志勤夫妇指出,播放的抄家现场根本就不是自己家的,是别人家的。法官刘彦锁厉声制止发言,要求只对他们补充的情况发表意见,不许对上次的开庭情况作出解释。律师想做些辩护,也被制止。法官草草宣布退庭。

警察绑架抢劫、黑箱操作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乐亭县国保大队荀旭东、张雪莲等人,协同马头营派出所、港口派出所的警察,到王志勤的工作单位,先将正在上班的王志勤绑架;随后到王志勤的家里,非法搜查并抄家,他们出动四辆车,其中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B:188GF。

他们同时绑架了王志勤的妻子曹雅春。当时曹雅春不配合,指出他们是非法抄家,没给他们开门,警察自己打开房门强行抄家,他们出示了所谓的搜查证。抄走打印机和法轮功书籍、资料等物品,还抄走什么不知道,没有留下任何手续。

王志勤、曹雅春夫妇被非法带走,家中剩下未成年的孩子自己,孩子上高中,面临高考。

王志勤、曹雅春夫妇被绑架、抄家、拘留、关押,被乐亭县检察院非法批捕。夫妇二人被绑架,家属到处找不到一点音讯。整个过程,警方没有任何形式和手续通知家属。共产党的这个公检法,打着为人民的旗号,充满了黑社会性质,整个是黑箱操作,哪个部门也不告诉,而且都是大门紧闭,高楼大厦很高级,带密码锁的,层层设岗,想找个人问问都看不到人。好心人悄悄告诉说:得提前预约,家人问:预约谁呢?跟谁预约?什么都不知道,怎么预约?

随后,家属向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举报直接责任人荀旭东和张雪莲。举报:荀旭东和张雪莲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涉嫌触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并向当地检察院乃至省市检察院、纪检委、法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邮寄了举报信和劝善信。

检察院欺骗、法院隐瞒

随后,案子从乐亭县检察院打回乐亭县公安局,由唐山市检察院指派到滦南县检察院继续审理此案,滦南县检察院公诉科的李国华负责此案。办案单位由“乐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变成了“乐亭县公安局马头营派出所”。

家属聘请了律师,才知道王志勤已经从乐亭县看守所转至滦南县看守所非法关押;曹雅春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到滦南县检察院问询,案子已经移交多日,但是公诉人李国华欺骗王志勤的家人说:案子打回乐亭县公安局。家人到乐亭县国保问询情况,国保说案子归马头营派出所管,家人又到马头营派出所问询,派出所仍是欺瞒家属。后来才得知案子已经移交滦南县法院。家人到滦南县法院问询,得知案子已经到达多日,由法院的刘彦锁负责。问案子什么时候到的,刘彦锁仍然是不告诉。

二次开庭 “现场”录像被指造假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滦南县法院非法庭审王志勤、曹雅春夫妇。法院副院长张洪波任审判长,刘彦锁主持庭审,陪审员高猛等。检察院公诉科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声称:十一月中旬,马头营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看到有人在马头营镇王庄子村张贴标语,后来到镇政府调出摄像头查看录像,找王庄子村干部,由王庄子村干部举报到马头营派出所,然后找人辨认,认为是王志勤夫妇,马头营派出所苏杰等人到乐亭县王志勤、曹雅春夫妇家里搜查并带走夫妇二人。期间,古河派出所副所长出具了证词,王庄子村干部、小河沿村干部、镇政府的干部出具证词,说王志勤、曹雅春夫妇修炼法轮功等。公诉人李国华承认所有的证词上没有被告人曹雅春的签字。所有被抄走的物品,签字人是公安的办案协警。所有资料经唐山市国保大队支队认定为“×教宣传品”。

王志勤、曹雅春夫妇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阐明:法轮功是叫人向善做好人、强身健体有实效的好功法。《国务院公报二十八期》,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在二零一一年就废除了,修炼法轮功合法,法轮功资料合法,本人修炼法轮功合法。我们国家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公安部三十九号文件),也没有法轮功。

两位律师共同为王志勤、曹雅春夫妇做了正义辩护。律师指出:一、录像中的两个人,看不清面容,根本不能断定两人是谁,也并未找两人到现场核实勘验,应该是证据不实;二、搜走的东西也并未叫王志勤、曹雅春二人识别并签字,当事人自己也不承认录像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该断定当事人构成违法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李国华坚持己见,要求判刑三至四年。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滦南县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说是补充了证据,而开庭时,发现其补充的证据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证据补充,而王志勤、曹雅春夫妇指出,当时播放的抄家现场根本就不是自己家的,是别人家的。而法官刘彦锁厉声制止发言,要求只对他们补充的情况发表意见,不许对上次的开庭情况作出解释。律师想做些辩护,也被制止。法官草草宣布退庭。

滦南县法院,对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开庭,附加歧视政策,家属必须带身份证旁听,第一次非法开庭,登记身份证才能进入法院,检查身份证后才能进入庭审室旁听。第二次非法开庭,登记后进入法院,收缴家属的身份证,才能进入庭审室参加旁听。

从上述情况来看,办案现场录像是别人家的,却嫁接到王志勤、曹雅春家里,滦南县检察院居然公开为乐亭县国保大队、马头营派出所站台,明知其违法办案,陷害无辜,却公然视而不见,不知何故?收礼了?还是受贿了?官官相护?还是另有隐情?

乐亭县国保、马头营派出所迫害好人,陷害善良,无视国法;滦南县法院、检察院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充当保护伞。这些人的行为,不仅践踏着国家法律,破坏着国家的法律实施,也同时瓦解着中共政权的统治地位。打着保护人民利益的旗号,干着侵害人民利益的勾当;挂着为人民谋福利的招牌,残害着广大民众的心灵?善良的人们,越来越看清了这一切。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天灭中共,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民心所向!人们纷纷选择退出党团队!


直接责任人:

一、滦南县法院迫害法轮功直接责任人

滦南县法院副院长张洪波:13933352595,此人于二零零四年担任滦南县刑一庭庭长,非法判滦南县法轮功学员张连芝四年,开除公职;张洪波任副院长后,主抓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刑一庭至今。法轮功学员多人被非法判刑。据悉:滦南县的刘宗勇被非法判刑6年,马绍周被非法判刑两年半;唐海县的五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乐亭县法轮功学员刘红英被非法判刑三年;还有滦南县的杨晓川、孙淑清被判刑,孙淑清因承受不了被迫害,导致精神失常,随后跳楼身亡,还有丰南县的乔桂萍也被判刑

2、法院的院长马明旭已经因迫害法轮功遭报应,现任的法院院长是冯广东,13832821944,已任滦南县法院院长多年,在任期间,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3、刘彦锁:13832801128,参与非法审判多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判刑,任审判长。

二、滦南县检察院迫害法轮功的直接责任人

1、滦南县检察院分管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副检察长是曹景涛:13933455828,分管迫害法轮功十几年。
2、检察长是郭晓辉:18603158666,在滦南县任职多年,迫害法轮功罪责难逃。
3、公诉人李国华:18532537621或18532527621,参与迫害王志勤、曹雅春夫妇,态度恶劣。

三、乐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马头营派出所

1、乐亭县国保大队荀旭东,手机:13832989420,多年来迫害法轮功,造成多人被绑架、抄家、拘留、劳教、判刑,罪恶极大。迫害王志勤、曹雅春夫妇的直接责任人。乐亭县610主任王继中,因迫害法轮功不思悔改,不听善劝,遭恶报车祸身亡。荀旭东并不汲取教训,仍然一意孤行。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邢悦、李艳萍、李艳玲、李金库、李淑岩、李学友等。李金库在冀东监狱受迫害致重病,回家后离世。
2、乐亭县国保大队张雪莲,女,手机:13832989406,配合荀旭东迫害法轮功多年,迫害女法轮功学员多起,罪恶极大。也是此案迫害王志勤、曹雅春夫妇的直接责任者之一。
3、新调任国保大队长张延光,手机:13832983783,迫害王志勤、曹雅春夫妇罪责难逃。
4、国保大队教导员钱洪忠,手机:13832986260,任现职多年,迫害多起法轮功学员,罪责难逃。
5、乐亭县马头营派出所所长赵永生,手机:13832983025,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志勤、曹雅春的直接责任者,办案单位负责人。
6、乐亭县马头营派出所指导员刘建颖,手机:13931444464、18832983110,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志勤、曹雅春的直接责任者,办案单位负责人。
7、乐亭县马头营派出所副所长苏杰,手机:13832982205,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志勤、曹雅春的直接责任者,办案单位负责人。
8、乐亭县古河乡派出所副所长曾凡宽,手机:13832989312,陷害和指控曹雅春夫妇,做伪证。此人迫害法轮功多次。
9、乐亭县公安局局长张海民:4629001、13832963999、18832987800,负有领导责任。
10、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陆新坡:4629079、13832986178,主抓迫害法轮功。

四、唐山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局国保大队

1、唐山市政法委书记李彦明,任职前是唐山市中级法院院长;副书记王保国
2、唐山市副市长、唐山市公安局局长黄三平;副局长刘晓忠;国保大队长马震地;警察:高会祥、张泽兴等
3、唐山市法院院长:牛向阳
4、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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