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中级法院维持对黄小芬的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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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对于法轮功学员黄小芬的上诉案,湖南郴州中级法院并未开庭审理,就作出非法维持一审三年冤判的枉法判决。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黄小芬被秘密劫持到湖南省女子监狱迫害,当局未通知家属。

黄小芬是永兴县公立医院的一名退休药剂师。修炼法轮功之前,黄小芬性格泼辣,十分好强,连单位领导也敢得罪。

一九九六年,黄小芬幸遇法轮佛法,踏上了修炼法轮功的行列。中国有一句俗话“江山易改,本性难移。”黄小芬硬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把这句俗语成功改写成“江山易改,脾性能移。”

黄小芬努力按照法轮功的法理严格地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很快,单位的同事及其领导就发觉黄小芬身上那股泼妇的劲儿消失了。法轮大法让黄小芬学会了宽容,学会了忍让,也学会了认真、负责。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黄小芬在自己家里被以北湖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刘劲松为首的二十多人绑架,并进行了非法抄家。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黄小芬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黄小芬委托律师就其遭绑架和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月二日,黄小芬再次委托律师就她遭非法关押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卞力川、刘劲松、唐小弼、刘继红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要求无条件释放本人,并归还本人全部个人财产。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黄小芬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北湖区检察院批捕。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黄小芬被北湖区国保大队构陷至法院。

在此之前,北湖区检察院两次将构陷黄小芬的所谓的“案件”退回公安局。据悉,湖南省610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操控法官强行构陷黄小芬。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点,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对黄小芬非法庭审,耗时两个半小时。

在法庭上,两位律师从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的角度为黄小芬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律师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来展开辩护。

张律师问法官:“法官您审理了这么多案子,杀人、放火、吸毒、抢劫的案子有没有炼法轮功的?没有吧。”法官默认。

张律师呼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黄小芬的罪名不成立。黄小芬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当无罪释放。

律师的正义辩护给在场的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这堂课告诉人们,修炼法轮功合法,法轮功学员无罪。

可是,北湖区法院公然违法,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枉判黄小芬三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左右,黄小芬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

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郴州中级法院罔顾法律,对黄小芬作出非法维持冤判的决定。


已知的参与迫害的相关责任人如下:

郴州市政法委
副书记李亚斌:13907353378、0735-2168163

郴州市“610”
办公室:0735-2871439,值班室:0735-2871289,传真室:0735-2871445
主任凌衡郴:2871092,宅:2368629、13875506633,兼市政法委副书记
副主任吴代明:2871136,宅:2234620、13975501668,兼公安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林:2871617、13507351136
纪检员罗力:2871610、13975781166
副处级张剑华:2871573、13808441133
综合科科长彭冠华:2871439、15115592096
综合科科长何正辉:2871439 13975763968
教育科科长卢新祥:2871672 13975509819
秘书科科长廖志辉:2871027 13407354527
秘书科副科长曾祥雄:2871718、13873550668

北湖区政法委
办公室:0735-2220335,传真:2220615
李成兵,书记
许青,副书记:2167650、13873523687
雷宝荣,副书记:2220387、13975541239
曹安平,副书记:2220287、18007355813
郭神光,副书记:2220376、2889909、13973510066
邓满元,副书记:2220410、13875581842
陈高生,副书记:2220607、13973532567
卢润英,纪检员:2220383、13517351839
曾晓勤,主任科员:2220383、2818839、13607354993
武昌平,主任科员:2220395、13607353363
黄碧如,正科级干部:2220395、18907358005
李华,政工室主任:2220605、2882806、13875577108
谢佳,副主任科员:2220297、18007357101
邓启才,副科级干部:2220425、13875516155
周松华,办公室主任:2220335、13787350087
梁承辉,委员:2220603、13507353008
邸成湘,委员:2220402、2365001、13907351912
陈三临,委员:2220607、13975731238
侯德光,委员:2220603、13327353213

北湖区“610”办
办公室:2220409,传真:2220409
史复,副主任:2220409、13707353288
周虹,副主任:2220409、2818582、15096101297
宁新明,副主任:2162893、13975500886
赵志勋,副科级纪检员:2220409、13017355513
谢化良,副科级干部:2220409、13607359221
王建均,办公室主任:2220409、13907350099

北湖区综治办
办公室:2220349,传真:2220349
资道斌,主任:2220390、13807356379
杨文洪,综治办副主任:2220602、13487868663
施远安,综治办副主任:2220602、13875552668

北湖区维稳办
办公室:2220425,传真:2220425
邱明,主任:2220609、13807357076
罗藏英,调研处主任:2220605、15096199398
邓启才,副科级干部:2220425、13875516155

北湖公安分局领导
李红群:0735-2286139、13973544488
王永平:0735-2162002、13873580188
高守彬:0735-2162008、15973501688
王启平:0735-2162003、13975532552
姜勇辉:0735-2162005、13807354598
陈卫国:0735-2162006、13873520168
颜复彪:0735-2160997、18073560606
宁新明:0735-2162007、18975576886
谢卫胜:0735-2162007、18907350909
刘志群:0735-2162030、13975555999
胡华勇:0735-2286198、13873568696
吴勇:0735-2162006、13907351318
黄凯:13975723567

国保大队
卞力川:2162022、15973555559
黄飞跃:2162021、13607358395
刘劲松:2162021、18975529818(直接实施抓捕、构陷的责任人)
杨更宇:2162021、18673566313
罗典:2162021、18073566880
何丽霞:2162033、13407359098
覃正立:13787771616
邝前飞:18975571135
李琳:18973511657

北湖区检察院
唐小弼(直接参与非法批捕的责任人)
刘继红(直接参与非法批捕的责任人)

北湖区法院
罗文(直接审判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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