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对徐秀云的四年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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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未开庭审理七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徐秀云的上诉案,非法维持一审冤判四年的刑期。

徐秀云老人在修炼法轮功以前,她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曾好几年躺在床上,不能自如行走,生活起居全靠老伴照应。一九九四年有幸修炼了法轮功后,她能自理了,严重的类风湿竟不治自愈!家务由她来操持,老伴由她来照料,外孙女上学的食宿、衣物换洗、课业辅导等全都由她来完成。

在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徐秀云屡次遭受绑架关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徐秀云老人为了让更多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在发放真相光盘时,被锦州锦铁派出所警察和凌河分局国保大队警察,非法关押到看守所,后因身体原因取保在家。之后,国保大队杨光和黄建几次到徐家,意欲强行带徐秀云老人到法院立案,由于徐秀云老人抵制,最后此事没有了音信。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下午两点多,徐秀云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在锦州火车站附近讲真相时,被车站派出所警察绑架。车站派出所将二人转交给正大派出所之后,正大派出所所长苗志宏指使将二人送往锦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后被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凌河区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分别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十二月十四日对徐秀云两次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和亲属辩护人在法庭上澄清事实,做无罪辩护,依法要求无罪释放徐秀云老人。

辩护律师明确指出,徐秀云为了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没有危害社会和国家(徐秀云老人修炼的真、善、忍,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没有证据证明她具体破坏了哪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两高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的规定,超越解释权限、扩大了犯罪的打击范围,把破坏法律实施和制作发放完全等同起来,这是非常错误,也是不恰当的,用来指控徐秀云,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对徐秀云非法判刑四年,徐秀云当庭提出上诉。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锦州市中级法院未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徐秀云的上诉案,非法维持一审原判四年。


涉案主要责任人:

锦州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孙伟:18941600177、0416-2526661
代理审判员李洪斌:18941601882、2526337
审判员马立
法官助理:邵丽娜、杨立刚
书记员凤丹丹

锦州市凌河区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6段11号
审判长冯欣:18941601623、04162872622
审判员张旭芳:18941601654、04162872621
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局长韩俊
锦州市凌河分局国保大队大长杨光,警员黄健、李佳伟、陈宏、高凤延
锦州市古塔区国保大队单学志
锦州市正大派出所所长苗志宏,警员王秋实、王占彪、郭立群、程望
锦州锦铁派出所巡防队员张岩(所谓抄家证人),住址/户籍:古塔区长江里45-29,身份证号:21070219790510101X
锦州锦铁派出所巡防队员王琦鑫、张强
锦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康耕东、宁有成
石桥子派出所刘永江(所谓证人),此人现住址/户籍:凌河区榴花南里18-78,身份证号:210703196308232611
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虹
(附)参与迫害徐秀云的责任人的电话(区号:0416)

一、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电话表
韩俊,男,局长:7101601、3203111、15502673111、13504167688
2124624
陈宏,女,副局长:7101607、2358619、15698705001、13504066566
杨光,男,国保大队大队长:7101648、2811858、15698704900、13840624877
高凤廷,男,国保大队民警:7101648、2362555、15698705026、13940607899、
13941696611
黄建,男,国保大队民警(凌河区主要恶警):7101648、2818898、15698705029、13604968219
李佳伟,男,国保大队民警:7101648、3166911、15698705101、13841699111

二、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正大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6-49号
电话:3817032
所长:苗志宏
警员王占彪:15698704788、13940667186
程望:13188127552,警号:653040
王力才:138 4163 2405,警号:650256

三、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区号:0416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西路5段7—50号,邮编:121000
电话:0416-3126703
公诉科科长周虹:0416-2912017、29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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