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女学员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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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女学员曾祥莲(六十多岁)与曾贵云(五十八岁)被绑架构陷,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被非法开庭,近期,分别被非法判刑三年和四年。曾贵云请律师上诉到中院,但二审仍然维持原判。目前曾祥莲也已上诉到中院。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在两场庭审的“个人陈述阶段”,曾祥莲、曾贵云都明确表示:信仰法轮大法无罪!曾祥莲说,“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大法改变了我,大法净化了我的身心,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是合法的。”曾贵云说:“我是按真、善、忍做好人,没错”。

在这两次庭审中,她们的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释放。律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与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又愧对自己的良心。在错案责任终身追责的今天,请各位法官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律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无罪、予以释放。”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曾祥莲女士外出买菜,被警察绑架,强行搜身抢去钥匙,接着被非法抄家。曾贵云女士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参加集体学法被绑架,接着被非法搜身、抄家。不法人员在非法抄家中搜出二人有法轮大法书刊资料,就在所谓的《起诉书》中指控她两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构成所谓“犯罪”。

律师先后在为曾祥莲、曾贵云分别辩护中都是一开头就明确指出:

一、《起诉书》的指控违反了《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宣传信仰、传播信仰宣传品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定罪处刑。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所谓“证据”(非法抄家搜到的一些法轮大法书刊等),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利用了“××组织”,只能证明被告人信仰法轮功、宣传了法轮功(《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然就有传播信仰的自由),而法轮功也是一种“功法”,“功法”与什么“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互换。

《起诉书》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实施破坏国家某部法律实施的行为”。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同样,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指控被告人 “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在明显是律师胜辩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仍然枉判了曾祥莲、曾贵云。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关于曾祥莲、曾贵云被绑架迫害的情况,请看明慧网文章《贵阳曾祥莲又遭绑架 家中俩病人失依靠》、《贵阳市曾贵云女士被劫持二月余》。

贵阳市中级法院
贵阳市中级法院办公室电话:0851-85364065、0851-85822716
地址:贵阳市市府路31号,邮政编号:550003
院长:赵福全
常务副院长: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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