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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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有位老年同修准备了九个小纸条放在身边,她说记性不好,准备点小纸条救人时用的。有一天,警察因诉江一事找她时,她就用这些小纸条救了这警察,也保护了自己。今天我把它整理出来,也许对同修有所帮助。
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一、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新政开始实行,北京最高法院发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三、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基本人权”,“信仰自由”就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其实法轮功没有触犯中国的任何法律条款,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违法的,中央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定性过什么教。相反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同字(2000)39号文件中,明确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五、江泽民制定了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对法轮功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很明显是公然违法的。善恶有报是天理,江泽民被押审判台那是必然的。2014年10月20日,中共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六、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是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举报,报告来材料,举报人要严格保密,核实情况时不要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泄露或转给举报单位,调查时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不得鉴定笔迹。

七、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权利,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还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如果打击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八、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它内部人员不得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在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言、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九、第八条,第一款:暴力为被告说情,及第三、四、五款,当事人保留控告你们的权利。

你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干预司法公正。谁有问题都可以举报,可以举报他。希望你们对自己负责,依法办事。现在纪检委有罢免公务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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