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难过后方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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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九九年“七•二零”后,在中共迫害法轮功最猖獗的时期,大陆各地区都有流离失所的大法弟子,他们租房子,建立大型资料点,专职做大法真相资料,供应本地区或更大范围的同修使用。
我就曾经是这样一位流离失所多年的大法弟子。从二零零一年开始,我一直在资料点专职做资料,由于没有生活来源,开始由亲属和同修给生活费,后来,经本地几个协调同修商议,决定专职做资料同修的生活费从资料费中出,当时,据我所知,有些地区的资料点也是这么做的。

这样一来,资料费和生活费就混在一起了,当时想,反正我们也没浪费,生活上,我们都很简朴,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其实这是修炼上没严格要求自己。有的同修在监狱被迫害,家里无人管,有时也从资料点拿过钱。

后来,我在外地流离失所的亲属同修也被迫害了,而且被判重刑,每月需汇二百元做日常费用,因我没有钱,初期也都是亲属、朋友和同修给的钱,后期狱中同修要钱时,出于对亲情的执着,又觉得在监狱被迫害的同修不容易,因此不顾大法的原则,有时也从资料点拿钱给狱中同修,因其亲属同修答应事后还钱,后因其亲属同修经济困难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还上,时间长了,也就淡漠了。

直到二零一一年,我退休后,才开始还这笔钱,因在此之前,我一直过着朝不保夕、居无定所的生活,当时,我想把流离失所那段时间的生活费,不管是亲朋好友的、同修给的,还是资料点的,全部偿还,包括亲属同修的,因为这都是大法资源,都应还回去,多救众生。但光靠我这点微薄的退休金,一时半会儿还是还不上的,只还了一部份,这里给亲属同修汇的钱有一部份是擅自挪用了资料点的钱,究竟多少,我也没记清,只能是全部偿还才行,由于我的这个大漏,被旧势力抓住了迫害的把柄。

师父曾多次在梦中并用各种方式点化我,利用同修这方面的执着提醒我,但我始终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也曾与周围的同修交流过,他们都认为我三件事都做的很好,不可能再有什么迫害。但我清醒的知道,自己将面临着很大的关难,心里非常着急。每天发正念都想破除它,但总感觉力不从心,好像有什么东西障碍着,其实是根本执着没找到,但我一直坚定正念,全盘否定旧势力,就走师父安排的路,其它的我都不承认,都不要。

因为我一直在陆续还这笔钱,不管是我欠的,还是亲属同修欠的,只要有钱,能还多少就还多少,因此忽略了自己向内找这方面。但按这样速度还,得很长时间。所以,师父很着急,一次次点化我, 但我一直没悟到,直到最近发生的一场魔难,险些丢掉性命,我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学法向内找。

当我看到师父的这段讲法后,我惊呆了:

“弟子:现在有的国家还没有按照神韵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执行,请师父再讲这方面。
师父:神韵会要开的,这些事情是应该做好的。大法弟子本来就是把这些东西都看的很轻,修炼为第一位的。如果在这上出问题呀,那就很难修炼了,旧势力一定会找你算这个账的,可是你却过不去这个关。千万要别出问题。

  不具备条件,或者有些学员忘乎所以,还是其它项目遇到困难了,挪用资金,那可是了不得的事。因为大法弟子证实法、做什么项目,是你们在圆满自己,在走自己修炼的路,遇到什么困难你得自己解决才算过关,是吧?走过去那是威德。假如说你用别人的钱,挪用别人的钱或者神韵的资金去做了,那么就不一样了——这个项目怎么做都没有你的威德,那旧势力就会抓住你这个问题:你是助你师父正法还是你师父助你?而且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了资金,或者是当了自己的钱,那可是修炼大忌,可是很严肃的问题了。所以有的时候我在想,可千万别在这上出问题。师父不会去过重去讲这些事,我也不把它看重,可是我真担心谁在这上出问题那么多年就白修了。旧势力不管你是老学员还是新学员还是负责人,旧势力可能毁了你。”[1]

当我看了师父的这段讲法的那一刻,真是悔恨交加,不知所措,可惜是学法这么多年,师父再三点化,我都没能找到根本原因,其后果是可怕的。幸运的是邪恶企图以此毁我之时,是师父以巨大的承受保护了我,并将大法的法理呈现在我面前,才使我逃过了这一劫,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写到此我已泪流满面,发自内心的感恩师父的慈悲苦度,让我真切领悟到了师父的洪大慈悲,当我真正明白了这一切的时候,那种自责、内疚、痛悔无以言表,几日里彻夜难眠常常以泪洗面,跪在师父的法像前,虔诚的忏悔请求师父救度。如果没有师父的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现在我已把所有应该还的钱全部还给了资料点。但我的心并不轻松,总觉得对不起师父慈悲苦度,特别是学了师父的《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更加认识到修炼的严肃性。正如师父讲的:“修炼可是极其艰苦的,非常严肃的,你稍微一不注意可能就掉下来,毁于一旦,所以心一定要正。”[2]

今天写出此文的目地,一是曝光此事向师父忏悔,今后永远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吸取血的教训,严格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努力做好三件事,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一名师父的真修弟子。二是提醒有过类似问题的同修,一定要严肃对待,发自内心改正,以法为师,走正修炼路。

层次有限,如有偏颇之处,恳请同修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三年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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